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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用字规范标准及管理政策

发布日期:2019-04-23   来源:汇贤中学   

社会用字规范标准及管理政策

一、规范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传承字;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、异体字、二简字。简化字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为标准;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12月公布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为标准;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联合发布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为标准。

二、用字规范要求:

1、招牌(名称牌)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名称用字,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(包括指示、宣传、标志牌用字等),广告用字以及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、说明等的用字不得使用不规范字、错别字。

2、因公共服务需要,招牌、广告、告示、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,应同时并用中文,并应书写规范、拼写准确。

3、因公共服务需要,招牌、广告、告示、标志牌等使用汉语拼音的,应同时并用汉字,并应书写规范、拼写准确。

4、下列情形可以保留繁体字、异体字:文物古迹;招牌和题词中的手书字(计算机字库中的各类字体,包括圆头体、综艺体、行楷、舒同体及其他美术字体均应视为印刷体,不作为手书写);商标定型字。

5、印刷体的商店招牌、企事业单位组织名称牌、大楼名称牌等用字中出现不规范字,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予以改正;对于造价特别昂贵的,整改过程中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分步实施,逐步到位,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适时改正,目前可以先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副牌。

手书的招牌中出现繁体字、异体字,可以暂时保留,提倡在醒目的位置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副牌。

已经注册的具有商标性质的商店招牌中出现不规范字,可以暂时保留,应在醒目的位置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副牌。

http://www.hxzx.shfxjy.cn/wcm.files/upload/CMShxzx/201904/201904230752020.doc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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